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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尹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218号原告:尹某,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吕某,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尹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超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