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宏昌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创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宏昌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创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董雅萍,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苏0706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宏昌能源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1008室。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创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4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董雅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雅萍,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马军,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宏昌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创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董雅萍、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