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周某1、周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周某1,周某2,周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449号原告:邵某,女,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家务,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海,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1,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周某2,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周某3,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邵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姿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