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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于龙德与汪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龙德,汪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于龙德,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汪保军,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4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相应利息的主张。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040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