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与田兆余、付吉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田兆余,付吉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757号原告: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张岩,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兆余,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付吉院,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兆余、付吉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汶上县俊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