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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树君与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君,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38号原告:张树君,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超,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运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系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张树君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张树君负担。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