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向卫与尚艾宝、张金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卫,尚艾宝,张金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卫,男,汉族,1956年07月24日生。被执行人尚艾宝,男,汉族,1969年08月07日生。被执行人张金院,男,汉族,1961年06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卫与被执行人尚艾宝、张金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艾宝的工资收入在另案中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李向卫愿意等待该工资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