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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子莘与武汉深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莘,武汉深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88号原告:田子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政,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深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质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黄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子莘诉被告武汉深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子莘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子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子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田子莘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宇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