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2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鼎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岑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鼎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岑柱辉,陈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1694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501066-8。负责人:钟炳燊,该银行行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鼎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沿江路小布段。法定代表人:岑柱辉。被告:岑柱辉,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彩华,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鼎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岑柱辉、陈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33.85元,减半收取计17416.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416.93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已预付),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萧永宜人民陪审员  容盛枝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劳雪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