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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何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何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被执行人何红波,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江西中储粮赣州直属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执行人何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42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棕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