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伟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867号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根据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伟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伟已被限制消费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2867号执行案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厚革审 判 员 高玉滨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