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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久堂与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兆忱、孙有安、王和利、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久堂,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兆忱,孙有安,王和利,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773号申请执行人:赵久堂,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周延波,男,1957年4月2日出生,系大连庄河市栗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高屯街高屯村。法定代表人:孙有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兆忱,男,1982年5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有安,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系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和利,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华,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久堂与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兆忱、孙有安、王和利、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诉讼中将被执行人孙有安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现已将被执行人孙有安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面积为255.57平方米)一栋作价4497976.75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赵久堂。现需将上述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有安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面积为255.57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