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宜安与襄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安,襄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6行初145号原告李宜安,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幸福小区17号。法定代表人杨强,该管理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宜安诉被告襄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撤销违法行为通知书一案中,原告李宜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宜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宜安负担。审 判 长  汪运树审 判 员  崔 静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贝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