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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永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美达斯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永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美达斯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319号原告:厦门市永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60号101单元之三。法定代表人:汪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美达斯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诗山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洪和平。原告厦门市永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美达斯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永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永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47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原告厦门市永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依婷代书记员 林建萍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