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男,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6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4日被逮捕,于2016年8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3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被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牛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兰考县中山南街“某”网吧斜对面的一平房内,开设赌场。在其赌场内,购置一台“万能鲨鱼”赌博机(六个把位)、三台捕鱼机赌博机,(每台八个把位)供他人进行赌博。2016年2月1日,兰考县公安局对该赌博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场所内的赌博机进行了查扣和销毁,并对多名正在赌博的人员带离审查。公诉人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对于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牛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兰考县中山南街“某”网吧斜对面的一平房内开设赌场。在其赌场内,购置一台“万能鲨鱼”赌博机(六个把位)、三台捕鱼机赌博机,(每台八个把位)供他人��行赌博。2016年2月1日,兰考县公安局对该赌博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场所内的赌博机进行了查扣和销毁,并对多名正在赌博的人员带离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牛某户籍证明、勘验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清单、案件来源侦破报告、证人牛某1、胡某、张某、王某、马某1、史某、马某2、夏某、肖某、程某、江某、牛某2、蔡某证言、被告人牛某供述、兰考县公安局赌博机鉴定意见书、对被告人牛某讯问的视频光盘、赌场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被告人牛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被告人牛某的刑期为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代乔鹏审 判 员 杨金亮人民陪审员 王培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李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