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某1与袁某2、袁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张伟英,袁3,韩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925号原告:袁某1,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市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2,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英,女,1954年1月8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泽村***号。被告:袁3,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韩某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袁某1与被告袁某2、张伟英、袁3、韩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914.34元,减半收取计3,457.17元,由原告袁某1负担。审判员 周冬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恣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