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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保定荣升印染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荣升印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行

案由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民初593号原告:保定荣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小里镇许家园村。法定代表人:李元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城镇奥威路64号。负责人:付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荣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7日原告保定荣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荣升印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保定荣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