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柳芳与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芳,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柳芳,女性,汉族,1972年08月2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眉县常兴镇杨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83501404。法定代表人汶永哲,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东南城巷72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48552。法定代表人焦国强,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柳芳与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