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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柳芳与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芳,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柳芳,女性,汉族,1972年08月2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眉县常兴镇杨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83501404。法定代表人汶永哲,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东南城巷72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48552。法定代表人焦国强,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柳芳与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