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格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更272号罪犯格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人,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格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1年9月5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作出(2004)内刑执字2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格某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7)呼刑执字19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格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呼刑减字27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呼刑减字3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改为自2001年9月5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格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建议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累计记功9次,(即2014年1月、2月、6月各记功一次,2015年2月记功一次,2016年7月记功一次,2017年1月记功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格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格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1年9月5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利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