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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左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左红,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76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福州市空港工业集中区长乐经编园区(漳港片区),组织机构代码:74381280-0。法定代表人陈依坤。被执行人左红,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国贸中心北区13幢802-A室,组织机构代码:56819274-6。法定代表人牛其艳。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红、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6266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左红对上述债务中的13813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028元,被执行人左红对其中251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绍兴县云畅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已于2012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现已未经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左红达成和解,现已履行25000元,据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