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督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龙江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林业军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业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37号申请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光达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住所地龙江县被申请人:林业军,男。申请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林业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3,468.07元,本息合计113468.0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业军给付欠款本息合计113,468.07元。申请费856元由被申请人林业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