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东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东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东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孙越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6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