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德良与周坚强、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64号之一原告:周德良,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非,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坚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陈燕红,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周德良与被告周坚强、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由原告周德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