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23号罪犯谢刚,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2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谢刚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谢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系毒品再犯,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庹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