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烨与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烨,殷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663号原告:陈烨,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原住博白县,现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文,莲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洪,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陈烨诉被告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陈烨以自愿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烨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陈烨承担。审判员 姜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阚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