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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烨与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烨,殷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663号原告:陈烨,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原住博白县,现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文,莲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洪,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陈烨诉被告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陈烨以自愿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烨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陈烨承担。审判员 姜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阚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