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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耿宝华与席桂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宝华,席桂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933号原告耿宝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席桂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宝华与被告席桂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宝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耿宝华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