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耿宝华与席桂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宝华,席桂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933号原告耿宝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席桂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宝华与被告席桂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宝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耿宝华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