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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190号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紫东街90号A区。法定代表人:苏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长虹街22号。法定代表人:XX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4986元,本院减半收取诉讼费124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峰审 判 员  张建岭人民陪审员  裴胜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