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卢军才、卢裕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才,卢裕才,欧丽莹,梁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23号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奥奇丽路12号一层商铺、二层办公用房。代表人庞继辉,行长。被执行人卢军才,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卢裕才,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欧丽莹,女,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梁东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卢军才、卢裕才、欧丽莹、梁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卢军才、卢裕才、欧丽莹、梁东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