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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卢军才、卢裕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才,卢裕才,欧丽莹,梁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23号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奥奇丽路12号一层商铺、二层办公用房。代表人庞继辉,行长。被执行人卢军才,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卢裕才,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欧丽莹,女,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梁东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卢军才、卢裕才、欧丽莹、梁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卢军才、卢裕才、欧丽莹、梁东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