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552号原告:魏某,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