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552号原告:魏某,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