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清城、黄泰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城,黄泰山,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黄泰山,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泰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石狮市灵秀科技园区A3栋。法定代表人:吕正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清城与被执行人黄泰山、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泰山、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清城8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该案经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825执1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