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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松枝申请执行赵要水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枝,赵要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杨松枝,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要水,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杨松枝与赵要水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杨松枝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鲁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