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袁德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袁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后高家屯物流园区建材销售区。法定代表人韩井红,经理。被执行人袁德芳,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袁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德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41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袁德芳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奥物资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