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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肖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30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肖丽,女,孟村县。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孟国土资罚字(2016)编号20160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肖丽未经批准私自在孟村镇××庄违法占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59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肖丽如下处罚:1、拆除地上建筑物及设施;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处以罚款113127.4元。并提交以下证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立案呈批表。4、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询问笔录。6、现场勘测记录。7、地籍规划意见。8、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9、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0、孟村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11、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河北省土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实行案件处理机关领导集体审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有参加审议的全体成员签名。审议中的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笔录。本案中缺少案件处理机关领导集体审议签名的审议笔录。违反法律程序,故本案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孟国土资罚字(2016)编号20160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 张 毅审 判 员 : 吕 健人民陪审员 :秦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