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招秀与刘春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招秀,刘春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14号原告刘招秀,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刘春怀,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招秀诉被告刘春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招秀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招秀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招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招秀负担。审判员 陈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