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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招秀与刘春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招秀,刘春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14号原告刘招秀,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刘春怀,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招秀诉被告刘春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招秀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招秀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招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招秀负担。审判员  陈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