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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邮箱公司竹溪县支行与李文财、周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邮箱公司竹溪县支行,李文财,周晓红,李文学,马礼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邮箱公司竹溪县支行,住所地竹溪县鄂陕大道173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9276-2。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财,男,汉族,1968年3月1日生,住竹溪县,被执行人周晓红,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住竹溪县,被执行人李文学,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马礼红,女,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竹溪县。本院在依据(2015)鄂竹溪民初子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邮箱公司竹溪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文财、李文学、周晓红、马礼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查询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