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瑞洪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洪,韩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洪,男,1972年12月26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韩晓勇,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李瑞洪与被执行人韩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瑞洪依据我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4463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韩晓勇给付借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及公告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韩晓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洪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晓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446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瑞洪发现被执行人韩晓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韩晓勇应给付借款二十八万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艳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