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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随州市宏圣工贸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州市宏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催2号申请人:随州市宏圣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光云,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随州市宏圣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随州市宏圣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票面金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随州市宏圣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随州市宏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凤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唐赛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