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荆晓虎与唐亮亮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晓虎,唐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荆晓虎,男,生于1974年3月23日,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村*组。被执行人:唐亮亮,男,汉族,住勉县温泉镇中坝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勉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荆晓虎与被执行人唐亮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26400元,执行申请费290元履行完毕。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唐亮亮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荆晓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唐亮亮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荆晓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75号荆晓虎与被执行人唐亮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洲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