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0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郑咸妹、梁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咸妹,梁任辉,杨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033号申请人:郑咸妹,女,195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璋,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秀,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任辉,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杨锦云,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咸妹诉被申请人梁任辉、杨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梁任辉、杨锦云6176**.7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任辉、杨锦云6176**.7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