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行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7)宁行申49号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灵武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行初143号行政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行终2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经查,灵武市人社局所作的灵人社伤险字[2016]20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2016年3月31日,钱家锋......吃鱼后感觉咽喉不适,下午五点左右咽部疼痛难忍坚持下班后去医院检查......”的事实,但吴忠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青铜峡市人民医院住院记录中均未确诊钱家峰所患急性会厌炎系鱼刺卡喉引发,该事实与医院诊断不符。故原一、二审法院以灵武市人社局所作的灵人社伤险字[2016]20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灵武市人社局所作的灵人社伤险字[2016]20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灵武市人社局于六十日内重新对钱林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并无不当。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