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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执1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1332洪兰与韦桂新、吕施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兰,韦桂新,吕施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1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兰,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盐中村四组35号,现住盐城市解放南路277号恒盛都市。被执行人:韦桂新,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吕施扣,女,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兰与被执行人韦桂新、吕施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桂新名下车牌号为苏J×××××摩托车,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洪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韦桂新、吕施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夏友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