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6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左桂凤、李宗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桂凤,李宗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6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桂凤,男,1957年10月5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李宗付,男,1968年9月10日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宗付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62×××10账户2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荣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