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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柯孙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孙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57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柯孙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晋江币新塘塘市,原告广州和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孙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本案受理费4801元,由被告柯孙焰负担。2017年2月22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以柯孙焰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801元,本案执行费为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柯孙焰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除车牌号码为粤A×××××的宝马牌汽车一辆及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729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柯孙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的车辆档案,但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对其作出处理。本院已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