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栋与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栋,杨玉琦,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庆栋被执行人:杨玉琦被执行人:付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栋与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向申请执行人杨庆栋支付借款本金1156000元及利息(以115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鲁0691执7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银行存款115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工资账户(冻结日期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及被执行人杨玉琦名下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质押贷款存单利息,同日本院作出(2017)鲁0691执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玉琦、付学军工资收入1156000元,并向被执行人杨玉琦所在单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初级中学、被执行人付学军所在单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次日本院向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牟平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玉琦名下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牟字第xx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2017年5月19日本院向烟台开发区住房公积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杨玉琦、被执行人付学军住房公积金57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2017年8月21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杨玉琦工资23767.39元、被执行人付学军工资47595.49元至本院账户,2017年8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杨玉琦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质押贷款存单利息280765.09元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以上案款合计352127.97元发放给被执行人杨庆栋,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杨玉琦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