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方琴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执5号申请执行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臣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岩、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法定代表人:张茂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法定代表人:林孔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茂荣,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苍南市。被执行人:方琴,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苍南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标的56222082.95元,未执行标的5622208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方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22执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方琴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茂荣、方琴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刘素宁代理审判员 杨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木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