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旺明与许月洲、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旺明,许月洲,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袁旺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许月洲,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张翠,女,1982年8月9日出生,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旺明与被执行人许月洲、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许月洲、张翠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旺明借款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翠已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旺明23634.4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月洲、张翠确定2017年12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袁旺明现金1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袁旺明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8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月洲、张翠与申请执行人袁旺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283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许月洲、张翠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袁旺明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