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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有能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生态保护区管理处金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能,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生态保护区管理处金泰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161号原告:王有能。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仕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生态保护区管理处金泰公司。负责人姜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能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生态保护区管理处金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王有能。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付元姣人民陪审员  程冬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匡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