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清与刘希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清,刘希迎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436号原告:王洪清,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希迎,男,1957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王洪清与被告刘希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洪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洪清负担。审判员 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中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