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清与刘希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清,刘希迎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436号原告:王洪清,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希迎,男,1957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王洪清与被告刘希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洪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洪清负担。审判员 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中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