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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火生,吴购平,施小虹,廖绍明,彭华,彭加兵,陈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76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文体路193号。负责人:邓耀军,系该分行行长。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东路69号2幢1层3-102号。法定代表人:陈火生。被告: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华。被告: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雯雯。被告:陈火生,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宜春市上高县。被告:吴购平,女,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宜春市上高县。被告:施小虹,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廖绍明,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彭华,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彭加兵,男,1977年1月1日,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陈剑,男,1979年1月9日,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宜春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火生、吴购平、施小虹、廖绍明、彭华、彭加兵、陈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10元,减半收取14655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承担。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