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满付与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付,刘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7150号原告:王满付,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青,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付与被告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王满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满付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警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