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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满付与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付,刘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7150号原告:王满付,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青,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付与被告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王满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满付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警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舒怡